“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通过规范“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带动全省基层少先队建设全面发展,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对《“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工作实施办法(2015修订)》进行修订,《“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见下文。
“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学习宣传贯彻党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联发〔2018〕1 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通知》(粤发〔2014〕11号)、《关于印发<广东少先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团粤联发〔2017〕46号)文件要求,着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规范“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为抓手,示范带动全省基层少先队建设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的创建和命名实行动态管理。创建、命名工作三年进行一次,对已被命名的“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三条 所有少先队组织健全的中小学校均可开展“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工作。
第四条 创建要求
1.组织建设好。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少先队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让少先队员自主管理组织、自主开展活动。少先队组织健全,小学成立学校少工委、初中学校健全队组织。入(离)队教育制度、少先队代表大会制度、大中队辅导员及队干工作会议制度、培训制度、评选表彰制度等工作制度完善。能规范开展组织生活,积极开展“动感中队”创建活动,活跃少先队大中小队,共同创建自主、平等、友爱、向上的队集体。
2.队伍建设好。配强配齐大中队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建立大中队辅导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配备、管理和使用。辅导员能够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少先队活动课程纲要(试行)》开展活动,专业扎实,是当地少先队工作的骨干。重视队干队伍的培养,队委定期换届,小干部民主选举、轮流竞岗担任,能充分发挥每个队员的小主人作用和小骨干带头作用。
3.工作开展好。认真完成上级少工委的工作部署,少先队活动每周1个课时进课表,学校经常性开展少先队工作教研活动。能够把少先队传统品牌与学校教育,特别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等有机结合,形成具有本校特点的少先队特色活动,成效显著。深入推进“争做新时代好队员”、寻找“最美南粤少年”和“飞扬的红领巾”主题队日活动等活动,创造性地开展“小小志愿者”等课后红领巾社团活动。能够充分发挥少先队队报、队刊作用,加大工作的交流和宣传。重视开展少先队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总结,积极申报和开展少先队工作科研课题研究,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有成效。
4.阵地建设好。少先队教育、活动阵地健全,能充分发挥学校少先队队室、少先队鼓号队、红领巾广播站(电视台)、宣传栏等阵地的教育作用,发动队员自主建好中队角、中队园地,自主管理各类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组织用好各级少先队新媒体阵地和活动平台。
5.队员引导好。突出思想性、先进性、自主性、实践性, 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能够较好运用新媒体、时尚、艺术、情感等元素加强对少年儿童的理想信念教育,通过开展“手拉手”“红领巾奖章”等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把个人成长进步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联系。培养少先队员的队员意识,建立对党、对祖国的朴素感情。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五条 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联合成立“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的评选命名工作,省少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各地市团委、教育局、少工委负责本地区“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市成立由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相关工作负责同志以及资深少先队工作者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负责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单位的考察评估、择优推荐、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 省级评审委员下设若干个考核小组,由省、市两级成员组成。省级成员由省少工委办公室、省教育厅思想政治工作与宣传处、省少先队工作学会、省少先队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同志、省少先队辅导员导师团和省红领巾示范校校长代表组成;市级评审小组成员由市少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局相关处(科)室负责人、省红领巾示范校校长、资深少先队工作者等组成。
第四章 创建评选步骤
第八条 创建申报。省组委会下发创建活动通知,在指定日期前,各申报单位参照“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标准,填写《“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单位申报表》,形成创建活动方案逐级上报至省少工委。符合条件的省直学校、省少先队工作重点联系学校可将材料报至省少工委。省少工委核准后将在广东中小学团队工作网(www.gd61.org)公布参加创建工作的学校名单。
第九条 网络展示。省少工委网站设立创建活动专题网站(sfx.gd61.org),为每一所创建单位建立档案,提供展示平台。各创建单位在专题网站进行注册,开展网络创建展示,并及时将开展的创建活动形成图文上传至活动专题网。原则上,每个月至少有一次展示。
第十条 创建时效。从省少工委公布为创建单位之日起,到开展评选时满一年,方可作为“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候选单位推报。对超过一个季度未上传创建活动材料的创建单位,省少工委有权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十一条 开展评选。省组委会于第二年下发评选通知,对创建单位进行差额评选。
第十二条 市级评审。省少工委根据申报和创建展示情况确定各地市候选单位分配名额。市级评审小组根据网络展示情况和抽查情况,按照候选单位名额分配推荐“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候选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组委会报送候选学校材料,包括:
(一)市少工委对候选学校500字以内的推荐报告;
(二)候选学校创建工作总结(开展创建工作的情况,分析优势和存在不足,提出今后工作思路);
(三)“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自评表;
(四)《“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候选单位推荐表》。
第十三条 省级评审。省组委会从各地市推荐候选学校中,评选出进入省级实地考核单位名单,由省级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通过看现场、听汇报、查资料、开座谈会、调研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评审,现场考核时间每校不超过半天。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学校少先队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候选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主要经验、特点及存在问题,并撰写评估意见。省组委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择优确定“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
第十四条 “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名单将在省少工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对推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学校弄虚作假,取消该学校入选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 获命名“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的学校由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联合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六章 管理与要求
第十六条 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对“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的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的复评工作以学校网络展示开展情况及少先队年度工作总结为基础,由市少工委进行评估,并形成复评意见。复评合格的,报经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核准,继续保留“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称号;不合格的,经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无改进的,将撤销其“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称号。省少工委抽查不少于50%的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
第十八条 各地市团委、教育局、少工委应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以开展创建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基层少先队组织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整理形成相关文字、图片等资料成果。
第十九条 各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应当加强对示范校的指导,总结和推广示范校经验,充分发挥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创建平台促进示范校之间、示范校与创建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推动少先队工作全面提升。
第二十条 各创建单位要将创建活动和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和抓好德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并在经费、阵地、人员等各方面给予保障。要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典型事迹和工作经验,积极营造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团委、教育局、少工委可根据本活动实施办法,同时开展市级“红领巾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少先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可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 THE END -
审稿人:朱智标、李镓洧、陈怀杰
审核发布: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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